(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为国际用户发射通信卫星将不超过九颗(包括两颗澳大利亚卫星和一颗亚洲卫星);
(2)中国将要求其发射服务部门向国际用户提供的任何商业发射服务的承诺,在协议期间成比例地分布。为此,中国将防止在协议期的任何两年内所作的承诺不成比例地集中。中国在协议期的任何三年内承诺数可以符合上述(1)款的规定。中国也将要求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在本协议期内的任何一个日历年承诺为国际用户发射的通信卫星不多于上述(1)款总数的年平均数的两倍(即翻一番)。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力求保证按原承诺的发射计划完成国际用户的通信卫星的发射。
4.美国声明美国在向国际用户提供商业发射服务中,不提供任何会对其他国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造成歧视的政府诱导做法,并且在今后也无意提供这类诱导做法。中国相应地声明同意在向国际用户提供商业发射服务中,不提供任何会对其他国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造成歧视的政府诱导做法。
三、非歧视
1.美国声明美国的商业发射服务部门不会不公正地歧视任何国际用户或供应商,并且美国政府的政策是不鼓励美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进行这类不平等的歧视。
2.中国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诺时,将相应地要求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不要不公正地歧视任何国际用户或供应商。
四、磋 商
1.中国和美国每年将就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其中包括政府对商业发射服务部门直接或间接所给予的支持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商业发射服务国际市场的发展。
2.此外,双方同意一方在接到另一方提出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请求时,在三十天内进行磋商。
3.在年度磋商中,应中国请求,根据商业发射服务市场尚未预见的发展,可就限制中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发射通信卫星的总数量重新进行考虑。美国方面对此请求应在年度磋商结束后三十天内做出决定。
4.中美双方同意在为国际用户提供商业发射服务中对于在价格、条款和条件方面应用市场原则谋求达成共同谅解。
5.为便于年度磋商,中美双方同意交换下述方面的信息:
(1)美国在每年磋商之前向中国提供它所掌握的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通行的关于价格、条款和条件方面可供公开发表的信息。
(2)中国在每年磋商之前向美国提供有关中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为发射由美国颁发许可证的卫星所提出的价格、条款和条件的综合信息。中国也可提供它认为可能对中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的价格政策有实质影响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