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为“双方”),
希望扩展两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便利国际航空运输,
就修改已经修改过的一九八○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称为“《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指定
《协定》关于指定的第三条第一款由以下取代:
“一、各方有权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方书面指定四(4)家空运企业,在适用的情况下,在附件一所规定的第一条或第二条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并有权撤销或更改所作的指定。指定飞第一条航线的空运企业可以经营客货混合航班或全货运航班,或同时经营这两类航班。指定飞第二条航线的空运企业只能经营全货运航班。其中三家指定空运企业可以立即进行此种经营。第四家指定空运企业可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进行此种经营。”
第二条 代号共享
《协定》关于代号共享的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二)项由以下取代:
“(二)除以上第(一)项为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权利外,双方的空运企业还应有权按以下规定进行代号共享:
1.中方任何指定空运企业可以与美方任何空运企业在附件一第二节(一)中所规定的美国地点和下列数量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择的新增美国地点:
1)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增加10个地点;
2)自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增加15个地点;
3)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增加25个地点;和
4)自二○○二年四月一日:增加30个地点之间,以及在附件一第二节第一条航线上所规定的美国地点之间实行代号共享。
2.中方任何指定空运企业可以与美方任何空运企业在美国下列地点:底特律、纽约、芝加哥、旧金山、洛杉矶、檀香山、西雅图、安克雷奇、费尔班克斯、亚特兰大、波特兰及附件一第二节第一条航线上供选择的美方境内其它地点,和中国下列地点:上海、广州、北京及附件一第一节第一条航线上中国另外两个地点之间实行代号共享。
3.中方任何指定空运企业可与美方任何空运企业在附件一第一节(一)所规定的中国地点和下列数量的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选择的新增中国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