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
关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双方同意下述规定应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
在第一款中,对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免征的税收,在马来西亚是指根据一九六七年所得税法、一九六七年补充所得税法,以及本议定书签署后马来西亚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营业税所征收的各项税收;在中国是指根据所得税法、营业税条例征收的所得税及其地方所得税、营业税。上述免税应自本议定书签署之日起有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二○○○年六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