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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空间合作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协定

  一、为实施本协定,应建立一个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和应用合作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双方的代表组成。每方应该指定一个联合主席和联合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联合委员会应通过其工作程序,并且应该每两年定期会晤一次,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轮流进行。
  二、联合委员会应该负责如下事项:
  (一)计划和协调空间科学、技术和应用的合作,并监督和促进这些合作;
  (二)确定两国合作的优先项目,考虑进一步发展合作的建议;
  (三)为实施本协定创造最好的条件;
  (四)推动和支持联合项目和计划的实施;
  (五)交流双边空间科学和技术合作总体看法。
  三、为执行其职能,联合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情况下成立一个临时或永久性的联合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执行特定项目或联合委员会认可的特定任务。
  第七条
  联合实验得到的科技数据和信息应由双方共享,并尽快交流。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这些数据或信息透露或转移给第三方。
  第八条
  一、双方应该指定各自国内的相关机构和公司通过订立补充协定实施本协定框架中的合作,这些机构和公司包括:公共机构,科学研究院,大学,科学研究所,科学社团和科学公司。
  二、为在本协定框架下进行合作,这些组织和机构应该制定合作计划和项目的补充协定,包括:
  (一)合作的目的和内容,负责这些计划和项目执行的参与公司和组织;
  (二)合作的筹资;
  (三)使用联合研究计划或项目调查结果包括知识产权问题的程序。
  第九条
  本协定框架下合作的资金管理原则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访问交流费用应由派出代表团的一方承担;
  (二)本协定框架下的合作活动费用将由双方相互协商。
  第十条
  一、知识产权应该受双方各自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国际协定的保护。
  二、在双方预先没有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禁止在任何出版物、文件和论文中使用任何一方的名称、标识语和正式徽章。
  第十一条
  在双方没有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本协定合作活动得到的科学技术信息不能单方透露。经过另一方许可,一方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本协定框架下的合作计划和项目,该第三方也必须遵守本协定。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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