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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空间合作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空间合作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两国之间现有的友好关系;
  致力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在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空间应用领域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中双方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
  相信这种交流合作关系的建立将服务于双方的共同利益,有助于加快两国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空间应用的发展;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该遵守本协定的所有条款和各自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加强、促进并鼓励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的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空间应用领域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应该鼓励合作活动,本协定框架内的合作形式如下:
  (一)共同研究和发展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和空间应用,包括卫星遥感、卫星通讯和卫星气象、卫星发射服务、空间材料处理、大气科学、射电天文学、天体物理学和微重力测试;
  (二)交流研究数据和研究结果、科技信息、文献和出版物;
  (三)空间技术和应用领域的人员培训;
  (四)访问研究机构,参与联合项目的科学家、专家和研究人员之间的交流;
  (五)联合科学会议、座谈、培训、研讨会和展览;
  (六)签约双方相互同意的其他形式的科学和技术合作。
  第三条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航天局,代表马来西亚政府负责执行本协定的机构是马来西亚国家航天局。
  第四条
  双方应该主动加强区域环境发展和灾害监控系统的合作,参加联合国的基于空间的全球综合自然灾害管理系统的实施。这可以通过共同推动亚太多边合作空间技术和应用(AP-MCSTA)组织的成立和建立区域空间合作机制的相关项目的合作来开展。
  第五条
  遵守各自现行法律规章,各方应该尽量给予对方所有可能的必要协助,以利于本协定的实施。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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