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和医学领域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可根据各自的兴趣共同决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促进信息交流及根据本协定第四条所提的合作计划在卫生领域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交换在各自国家举行的有关卫生和医学方面的国际会议和研讨会的信息,根据缔约一方的要求,缔约另一方寄送有关这些活动的资料。
第四条
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共同制定两年度合作计划。执行计划中除其它事务外,还将制定执行本协定的财务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第四条制定的合作计划的具体规定,缔约双方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国家就某一专业领域开展合作,进行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卫生机构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缔约双方分别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马耳他共和国负责卫生事务的部门执行本协定。
本协定的条款及协定的执行应符合缔约双方的法律。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定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