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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中方鼓励指定的中国金融机构为马尔代夫进口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提供信贷支持。信贷条件,包括金额、产品、供货、偿还期、货币种类和担保将由两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具体商谈。
  第十条
  为享受本协定待遇而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系指适用于享受最惠国待遇产品的原产地规则。
  第十一条
  一、缔约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或国民到对方国家投资并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二、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进口、出口、外汇及其他的法律、法规,为缔约另一方的企业或国民在其领土上的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提供便利。上述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开展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中方将继续向马方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技术援助,帮助马尔代夫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缔约双方的经贸官员们应根据需要举行不定期磋商以确定和决定上述经济和技术援助的领域。
  第十三条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双方的代表应本着合作和互谅的精神,商谈扩大两国贸易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措施,并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所发生的问题。谈判的地点和日期将由双方商定。
  第十四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一方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利益或保护公共健康或防止动、植物的病虫害而采取各种禁止和限制措施。
  第十五条
  本协定期满后,协定的各项规定仍可继续适用于在协定期满前已达成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各项商业交易。
  第十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六月个前,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限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应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经双方同意,对本协定可以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在马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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