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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科学、教育和文化合作计划

  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十天运到展出地点。
  接待方应确保展览会的组织和安全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展品目录、海报、请贴等做必要的宣传。

九、财 务 规 定


  (二十八)有关留学人员(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的财务规定为:派遣方负担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由首都到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免收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医疗费,并提供用于膳食及其他个人必要费用的奖学金。奖学金数额将在每年八月十五日前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十九)有关语言文学教师的财务规定为:派遣方负担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由首都到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根据教师的职称和各自规定支付月工资,免费提供带家具的住房和医疗服务。
  (三十)本计划所列来往人员包括艺术团人员和随展人员短期访问的费用按下述办法解决。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直至接受方首都)。
  2.接受方负担逗留期的住宿,提供膳食和零用费,还将负担国内交通以及紧急医疗费。
  (三十一)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出国负担展品运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2.接受国负担与举办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费,场地租金,广告费以及国内的运输费。
  3.展品如有破损、毁坏或丢失,接受国必须向送出国提供有关展品在其国内受损情况的有关材料,以便使送出国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十二)派遣方负担艺术团的布景、道具、乐器的往返国际运输费。接受方负担组织演出所需的费用。
  (三十三)根据本计划规定交换的各种材料所需要的费用(乐谱、剧本、教科书、刊物、录音带、唱片、微型胶卷、图片等)以及这些材料的运输费用,均由送出方负担。
  (三十四)除已明文规定外的其他交流项目的费用负担办法,由双方有关方面商定。
  (三十五)自费访问的有关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为预订客房、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

十、最 后 条 款

  (三十六)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他活动和交流的可能性,包括经双方同意由派出方提出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活动。
  (三十七)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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