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双方支持中国国家档案局和罗马尼亚国家档案总局之间进行档案业务联系,互通情报,交换专业出版物,并根据可能互派代表团。
五、卫 生
(十九)双方支持两国政府卫生部门根据合作协定和执行计划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方面进行合作。
六、体 育
(二十)双方支持两国体育部门发展体育往来,交流经验,互通情报。
七、其 他
(二十一)双方支持中国建筑学会和罗马尼亚建筑家协会之间进行包括专家互访的直接合作。
八、一 般 规 定
(二十二)双方至少提前三个月相互通报关于在本国举行的、对方感兴趣的代表大会、会议、汇演、国际比赛、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文化科学活动的消息。
邀请参加较重要的国内和国际活动的邀请信,至迟要在活动开展前两个月发出。邀请信上应写明由谁负担访问期间的交通和食、宿费以及访问期限。被邀请一方至迟在活动开展前两周通知对方是否接受邀请。参加代表大会、会议、专题讨论会等的费用,除邀请方提供特殊条件外,将按有关这些活动的规定负担。
(二十三)留学人员的有关材料,派遣方至迟应于当年四月一日前提交接受方;接受方至迟应于当年七月一日前将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大学生、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根据接受国高校的学制来安排;进修生的专业进修时间一般为一年。
留学人员在开始专业学习之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接受国应为此提供条件。语言学习时间不计算在专业学习时间之内。
(二十四)聘请方至迟应于一月十五日前向派遣方提出下一学年聘请教师的具体要求;派遣方至迟于当年三月一日前将教师的有关材料送交聘请方;聘请方至迟应于当年四月一日前向派遣方确认。
(二十五)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其他人员时,至迟须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报告题目以及懂何种外语,告知对方。
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访问开始前一个月告知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二十六)双方要为对方人员提供方便,使之按该国现行规定允许范围内,在图书馆和科学机构中开展研究活动。
(二十七)为了进行展览会的筹备和布置,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品目录所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