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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计划

  (二十二)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其他人员时,至迟将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报告题目以及懂何种外语告知对方。
  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访问开始前一个月告知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二十三)双方要为对方人员提供方便,使之在该国现行规定允许范围内,在图书馆和科学机构中开展研究活动。
  (二十四)为了进行展览会的筹备和布置,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品目录所需的材料。
  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十天运到展出地点。
  接待方应确保展览会的组织和安全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展品目录、海报、请帖等做必要的宣传。

八、财务规定


  (二十五)本计划所列往来人员,包括艺术团人员和随展人员短期访问的费用按下述办法解决: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直至接受方首都)
  2.接受方负担逗留期间的住宿,提供膳食和零用费,还将负担国内交通以及紧急医疗费。
  (二十六)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出国负担展品运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2.接受国负担与举办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费、场地租金、广告费以及国内的运输费。
  3.展品如有破损、毁坏或丢失,接受国必须向送出国提供有关展品在其国内受损情况的有关材料,以便使送出国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十七)派遣方负担艺术团的布景、道具、乐器的往返国际运输费。接受方负担组织演出所需的费用。
  (二十八)根据本计划规定交换的各种材料所需要的费用(乐谱、剧本、教科书、刊物、录音带、唱片、微型胶卷、图片等)以及这些材料的运输费用,均由送出方负担。
  (二十九)明文规定外的其他交流项目费用的负担办法,由双方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三十)自费访问的有关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可根据派出方的要求代订客房、机车票、安排活动,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

九、最后条款

  (三十一)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他活动和交流的可能性,包括经双方同意由派出方提出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活动。
  (三十二)本计划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四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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