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将研究举办一次题为“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研讨会的可能性。
(五)其它
第十九条
双方将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民文司及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罗马尼亚文化部少数民族司之间互派代表团,以互相了解对方在保护、开发和支持少数民族文化方面的做法。
第二十条
双方将为两国友好城市和地区之间进行文化交流提供便利,以此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二、教育和科学
第二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罗马尼亚教育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教育合作和交流协议》期满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罗马尼亚教育部将在两部达成的双边合作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及中国科学院和罗马尼亚科学院将支持在科学研究领域的继续交流。
科学院之间的科学合作要落实到较长时间的考察上。
第二十三条
双方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罗马尼亚研究技术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基础上,根据所签署的年度计划进行合作。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支持新华通讯社和罗新社继续发展合作,交换新闻和新闻图片,交流经验。
第二十五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出版社和印刷厂之间进行直接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专家(3-4人,10-14天)。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罗马尼亚广播公司根据双方1994年12月签订的合作协定继续开展合作。
第二十七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罗马尼亚国际广播电台之间的合作,交换音乐和新闻节目,互派记者访问,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档案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