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根据对等的原则,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将与罗马尼亚文化基金会互派一个5人创作家代表团进行为期14天的访问。
第十条
双方鼓励戏剧院校的师生参加对方举办的戏剧院校汇演。
第十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根据对等的原则,为互派室内乐小组(弦乐四重奏)或独唱、独奏演员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中方将在罗马尼亚举办下列艺术活动:
1997年中方将派烟台京剧团(30人)访罗演出一周。
1999年中方将派一个民族歌舞团(20人)访罗演出一周。
罗方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下列艺术活动:
1998年罗方将派轻歌剧院艺术团访华演出(20人,7天)。
1999年将派一芭蕾舞小组访华演出古典、现代芭蕾片段(10人,14天)。
第十三条
双方将鼓励应邀参加对方举办的艺术比赛、艺术节、音乐或美术营地。
(三)展览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将在罗马尼亚举办如下艺术展览:
1998年举办《中国版画展》,随展2人,14天。
1999年《中国工艺展》,随展2人,14天。
2000年《中国国画展》,随展2人,14天。
罗方将在中国举办如下艺术展览:
1997年罗马尼亚现代画展,随展2人,14天。
1998年罗马尼亚画展(1997年罗文化部下属的国家考察和艺术展览中心组织的个人画展之一),随展2人,14天。
1999年罗马尼亚小型雕塑展(装饰艺术、现代艺术),随展2人,14天。
(四)文物和考古
第十五条
双方将研究在对等的基础上互派博物馆和文物专家进行考察和交流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双方将为对等举办以“历史文物的利用,融入现代城市环境的可能性”为题的展览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双方将鼓励交换有关历史文物的立法、研究、保存和修复,以及建筑工艺和材料方面的刊物。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