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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和加强两国友好和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1994年7月12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两国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合作协定,就1997年至2000年文化合作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


  (一)文学、图书馆、出版社
  第一条
  双方将支持各艺术联合会、协会、创作中心为考察和交流经验而互派专家。同时支持交换书籍、图片、幻灯片、电影、杂志及其它资料。
  第二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图书馆和东方研究所之间的合作,交换书籍、期刊和其它音像资料,互派专家参加重要的文化活动或交流经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在对等的基础上互派一个3-4人图书馆代表团进行访问,为期14天。中方将于1997年访问罗马尼亚,罗方将于1998年派一个3-4人的汉学家代表团赴华考察,为期14天。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翻译专业和文学著作,互派翻译家、出版家和书籍修复工作者。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组织书展,展览结束后展品视可能提供给接待国文化部门。
  第五条
  罗方邀请中方参加“罗马尼亚文学翻译者研讨会”,中方将视可能邀请罗汉学家赴华参加类似的研讨会。
  第六条
  双方将为在两国大出版社之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代表性的出版社同罗马尼亚文化部下属出版社之间直接接触提供便利,以便于交换版权和合作出版。
  (二)艺术活动
  第七条
  双方将互相通报在本国举办的电影、戏剧、音乐、民间艺术、古典和现代舞蹈、美术等领域的国际性活动,支持参加共同感兴趣的活动,以此促进专业机构、专业和业余艺术团体之间建立直接的关系。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派一个3-5人戏剧家代表团进行为期14天的访问和专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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