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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认识到旅游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因素之一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自然风景,扩大和发展旅游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旅游领域多方面合作,通过直接接触和其它形式支持两国旅游部门在此方面的共同努力。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旅游事业的发展,对团体旅游,尤其是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旅游予以特别重视。同时缔约双方将鼓励第三国旅游者到对方国家旅游。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中国和罗马尼亚旅游公司之间的互相合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缔约双方将促进建立合资企业和合作修建新的旅游设施并提高、改进现有设施和使之现代化。两国专门机构将研究确立具体的合作方式。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两国旅游机构进行有关旅游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和其它方面的经验和信息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对国际旅游机构活动方面的经验交流和互通信息,并在这些方面进行协作。

第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双边旅游交流,缔约双方将促进宣传资料和旅游信息的交换。

第七条


  由于执行本协定而产生的有关旅行者人数、服务费用、逗留时间、旅行计划等问题,将由旅行社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来解决。

第八条


  为促进旅游发展而有效快捷地交换信息,缔约双方将视需要考虑开办旅游办事处的可能性,并为办事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需要随时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第十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需经缔约双方同意后用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与此同时,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废止。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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