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二年至一九七五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的长期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国民经济发展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七二年至一九七五年的货物交换,都应根据本协定所附的货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单办理。该两货单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根据本协定规定相互供应货物的有关事项,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合同办理。
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单所列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协定所附货单的品种和数量,在签订年度贸易和支付议定书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补充或调整。
第三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所供应商品的价格,中国商品以人民币计价,罗马尼亚商品以外汇列依计价。
第四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