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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间现行的经济科学技术合作文件,有效地推动了这些领域的合作关系,促进了友谊的发展,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党和政府领导人会见时达成的谅解;作为友好国家从两国继续发展经济科学技术潜力以及继续发展经济科学技术合作的必要性出发;本着发展两国国民经济,提高两国人民生活水平,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证长期稳定经济合作关系的愿望;在尊重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特签订关于发展两国经济科学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经济水平和成就的需要与可能,为实现下列目标而发展经济科学技术的双边合作关系:
  一、继续扩大和加强经济科学技术合作,使两国国民经济按照国家制定的经济规划发展。
  二、为更充分地满足两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加商品交换数量和使商品交换多样化。
  三、有效地利用原料,降低消耗指标。
  四、为满足国内需要和提高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改进和更新产品、试制新产品,实现产品系列化、标准化,提高产品质量。
  五、改进生产过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完善经济管理。
  六、采用和消化吸收新工艺以及具有高经济技术性能的新装备,研制和应用全面机械化和自动化的生产装置,包括在工艺流程管理和经济管理中应用计算技术。
  七、扩大两国之间在改造、扩建现有生产能力和新建项目方面的相互合作。
  八、寻求经济、科学技术双边合作的新领域和方向,完善和扩大已有的合作方式。
  九、通过在第三国市场参加建设工业项目、工程、咨询、提供设备、销售产品,开展经济合作。
  十、加强专业培训,特别是对科技发展领域的干部培训。
  十一、完善两国的经济部门和科学研究单位之间的合作,继续扩大生产合作以及易货贸易。
  十二、加强两国中央计划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发展下列领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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