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卢方要求中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考虑举办一次卢森堡视听作品介绍和一个当代艺术展览的可能性。
第九条
卢方建议中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考虑举办一个秦始皇陵墓周围有关出土文物的资料和图片展览的可能性。
第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遣一个4人艺术家代表团(包括戏剧、电影或其它领域)赴卢森堡,为期一周。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一名图书馆专家,为期一周。双方鼓励互换书籍和出版物。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一名考古专家,为期两周。双方鼓励互换书籍和出版物。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接待两名作家,作为期两周的演讲及阅读考察。
第十四条
卢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每年向中国一名大学生提供一名夏季奖学金,用于卢森堡音乐学院举办的国际音乐进修课及欧洲范围举办的艺术传播夏季课程。
第三章 广播、电影和电视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交换电影资料并支持对方国的电影放映。
卢方告知中方,卢森堡拥有“扶持视听产品国家基金会”,其宗旨是帮助发展电影剧本创作、拍摄和合作拍摄影片及发行。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两国广播和电视机构的友好合作。具体计划将由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卢森堡举办一中国电影周,并派一个3人电影代表团参加该活动。中方希望在中国接待一卢森堡3人电影代表团。
第四章 体育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界的交流。具体项目将由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