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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满意地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认为1994年12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的执行令人满意,
  考虑到拉脱维亚共和国即将成为欧盟成员,
  本着使双方贸易和经济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的共同愿望,
  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贸易并使之多样化,积极发展符合双方利益的经济和技术合作,
  决定缔结本协定并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努力在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范围内并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促进经济合作的持久发展,
  --促进并加强双方间的贸易。
  第二条
  考虑到缔约双方经济关系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缔约双方一致认为,下述领域具备潜在长期合作的有利条件:
  --工业和矿业
  --农业,包括农产品加工工业
  --科学和技术
  --能源
  --通讯
  --运输
  --旅游
  --环境保护
  --促进经济合作进一步发展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将努力对各种合作予以便利和促进,主要是:
  --加强政府决策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促进双方国内各种专业组织、商会或协会的交流
  --经济人士、代表团和机构之间旨在促进合作的访问、联系及活动
  --举办各种展示及展会
  --组织讲座和学术研讨会
  --咨询服务
  --金融机构间的合作
  --合资企业的设立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活动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双边经济事务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为贸易促进和便利化所需,将定期交换有关贸易、经济、投资和金融服务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
  第五条
  缔约双方认识到经济、产业和技术合作中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缔约双方将定期交换各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程序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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