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及类似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名、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符合投资所在的缔约方的法律法规的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就拉脱维亚共和国方面:
(1)“自然人”系指符合拉脱维亚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公民和非公民;
(2)“法人”系指根据拉脱维亚共和国法律设立或组建且注册地在拉脱维亚管辖区域内的任何法律实体,诸如公司、合伙、商业社团、机构或组织。
(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法律实体,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或组建且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社团、合伙及其他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包括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并保护这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应享受持续的保护和安全。
三、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分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