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支持两国教科文委员会进行合作,为此,将探讨共同参与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重大项目“丝绸之路”一部分的“十八至十九世纪地中海东部木制造船业”国际项目的可能性。
三、新 闻
第三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记协和通讯社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交流。
四、体 育
第三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体育领域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自行商定。
五、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互派代表团的规定:
(1)派遣方应将所派人员的情况和访问要求至迟在派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
(2)接待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四十天内就是否接待对方和接待日期向派遣方作出答复;
(3)派遣方在得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二十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三条
互换展览的主要规定:
(1)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待方提供筹办展览所必须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文字、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宣传资料和其他要求);
(2)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四天将展品送交接受方;
(3)接受方将保证展品的安全。若发生展品丢失、破损或损坏等情况,接受方应向送出方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给予协助。提供破损情况的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受方负担;
(4)未经送出方同意,接受方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三十四条
互派留学人员的主要规定:
(1)派遣方至迟在每年五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名单及所需材料交接受方;接受方至迟在每年七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的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2)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国学制规定安排,进修人员的专业进行修期限为一年(不包括补习语言时间);
(3)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专业进修人员应基本掌握接受国语言。少数高级进修生经商接受方同意后,亦可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接受国应为不懂接受国语言的大学生安排必要的语言培训。
六、财务条款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