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待国负担对方团组的住宿、膳食(包餐,演出时提供点心和饮料)、配备翻译、交通费(如果是大团的话,届时应配备专车),为确保演出所需的组织和宣传工作的费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包括药品在内的免费医疗,发给零用费;
3.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待国负担来访者的机场费。
第三十六条
互派展览的财务规定:
1.送展国负担将展品送至接展国首都的往返运费及保险费;
2.接展国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费、展厅租用费、印制目录和海报的费用、宣传费和保证展出所必须的其它技术费用;
3.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互派留学人员(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的财务规定:
派遣国负担奖学金生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而接受国负担其自首都至学习地点间的往返区间交通费。
双方根据对等原则向在本国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提供相应的生活费学费(含住宿、用膳、医疗保险、市内交通、零用费等)。
第三十八条
互换教员的财务规定:
双方保证提供本国教研室需要的专业书籍。
派遣国负担教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国负担其自首都至工作地点的往返交通费。
双方免费为教员提供适当的住房。接受国负担取暖、水电和煤气的费用。
双方还应保证:
--根据两国国家条例所确认的对在克或在华工作的外国教员所规定的工资数额提供工资;
--提供符合国家法规的医疗保险;
--提供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本计划自双方呈上核准并经外交途径确认之日起生效,至2000年底有效。
第四十条
本计划于1998年2月2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克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博若·比什库皮奇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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