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派遣国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20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国。
第三十一条
互派展览的主要规定:
1.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展国提供筹办展览所必须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文字、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海报和其它宣传资料)。
2.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四天将展品送交接展国。
3.接展国将保证展品的安全。若发生展品丢失、破损或毁坏等情况,接展国应向送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予以协助。提供破损情况的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展国负担。
4.未经送展国同意,接展国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三十二条
互派留学人员的主要规定:
1.派遣国至迟在每年五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名单及所需材料交接受国;接受国至迟在当年七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的安排结果通知派遣国。
2.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国学制规定安排,进修人员的专业进修期限为一年(不包括补习语言时间)。
3.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专业进修人员应基本掌握接受国语言。一些优秀专家经商接受国同意后,亦可使用英语为工作语言。接受国应为不懂接受国语言的大学生安排必要的语言培训。
第三十三条
互换教员的主要规定:
派遣国至迟于当年五月底前向接受国提交下一学年的教员名单;
教员至少工作一个学年,有可能的话最多延长到两个学年。
六、财务条款
第三十四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财务规定:
1.派遣国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代表团和人员的住宿、膳食、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和文娱活动费,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包括药品在内的免费医疗;发给零用费;
3.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待国负担来访者的机场费。
第三十五条
互派艺术团组的财务规定: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组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及乐器的往返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