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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八年至二000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画廊和档案馆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就交换专家、出版物和文献进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就交换节目和专业人员进行合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联合国教科文委员会进行合作。为此将探讨对国际项目共同参与和合作的可能性。

二、教育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大学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特别是业已建立的合作关系。
  已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将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交换学者,具体事宜将由这些学校自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两个奖学金名额,用于派遣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如一方需要增加奖学金名额,将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第二十五条
  双方支持在对方高等院校学习对方的语言及文学。为此,双方将创造条件设立汉语和克罗地亚语教研室和中心。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及经费情况,并根据对等原则,互换语言教师。具体事宜另商。
  第二十六条
  双方将就有关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由三至五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考察,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体育

  第二十八条
  双方支持体育领域的合作,具体事宜将由国家体育主管机构另行商定。

四、新闻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记协和通讯社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交流。

五、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互派代表团的规定:
  1.派遣国应将所派人员情况和访问要求至迟在派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国;
  2.接待国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四十天内就是否接待对方和接待日期向派遣国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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