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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执行计划

  双方互换有关教育政策的资料,特别是有关教育研究、教材改革、有关教育与规划的技术手段、计划、统计、教材、教学大纲、学习计划及有关论文;互换两国发行的各种教育出版物;互换有关科学博物馆的资料和出版物;互换有关成人教育、扫盲方面的教学影片和电视节目。
  第十四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内互派由五名普通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学大纲、图书馆、心理及社会专业方面负责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访问,考察对方的教育成就和教育改革经验,为期不超过一周。
  第十五条
  双方互派特殊教育方面的专家和管理人员考察残疾人教育及职业培训的最新方法,互换有关该项教育的教学大纲、教学方法和专职人员培训的资料。

四、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学习专业由科方确定;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在科威特大学文学院学习的奖学金名额。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高等学院的教授、专家及专业研究人员互访、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职业教育学院和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互换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论文、期刊等出版物,互派专家讲学、访问。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科研院同中国科研机构开展科学合作,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社会发展和福利、体育、青年

  第二十条
  双方交换在社会发展和福利方面的社会调查和科学研究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双方在地区和国际性会议上努力协调有关青年及社会事务方面的立场。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社会发展方面负责人、领导人进行互访。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交换有关特殊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的最新研究资料。

六、总则、财务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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