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间1982年2月15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1996年、1997年、1998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便交流经验。
第二条
科方于1997年在华举办造型艺术展,为期十天,随展两人。
第三条
中方于1997年在科威特举办中国艺术展,为期十天,随展两人。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与科威特国家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五条
双方在考古、博物馆、纪念碑和自然景观的维护方面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六条
双方交换有关儿童文学、发扬与保护民族遗产的新资料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鼓励互派民间艺术团访演。有关访问的人数、期限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二、新闻
第八条
双方为进行新闻采访的广播电视代表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
在与其它新闻交流项目不冲突的情况下,双方互换有关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第十条
双方互换国庆节的阿语或英语的广播、电视节目,并在播出前两个月寄给对方。
第十一条
双方通过两国广播机构工作人员的互访交流经验。
三、教育
第十二条
双方努力在教学大纲列入一些对方国家的历史、文明和地理内容。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