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办残疾人、青少年新式培训器械展览并交换现代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交换儿童福利计划的有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
双方鼓励参加有关会议。
第三十九条
双方互办儿童制作展览。
第四十条
双方举办儿童绘画和儿童活动竞赛。
第四十一条
双方组织儿童考察团和儿童教育领域的官员互访。
第四十二条
双方努力在儿童事务发展和振兴的不同领域加强合作。
第四十三条
双方鼓励举办研讨会、讨论两国的共同问题和共同需要。
第四十四条
双方交换有关妇女和妇女事务的书籍和研究资料;双方组织妇女代表团互访。
第四十五条
双方交换社会发展管理部门组织机构的有关资料,并探讨在推动社会发展、加强家庭作用领域交换经验和人才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双方交换有关家庭、社会发展和志愿者活动的宣传品、期刊和出版物。
第四十七条
双方致力于共同举办旨在交换礼品、家庭手工艺品的文化周和组织考察团互访。
第四十八条
双方致力于举办社会发展工作者的研讨会、项目、培训班,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双方致力于交换在社会发展和志愿者活动领域的科学经验,以便了解新的科学知识。
第五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通过互办展览的方式,介绍社会发展中心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五十一条
双方鼓励就有关社会发展领域内的福利事业的发展、活动和计划交换不同意见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