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鼓励交换有关职业教育方面的论文、期刊等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参加两国召开的培训班、会议和科学研讨会。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开展科学合作。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双方努力活跃两国大学间的学生文艺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互办大学生文化周和诸如戏剧、造型艺术、民间艺术、音乐等艺术方面的联谊会。
第二十八条
双方交换在手工艺、文物、博物馆、环境保护、社会服务以及发明创造方面的资料和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从1999-2000学年开始,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学习专业由科方确定;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在科威特大学文学院学习的奖学金名额。
五、体育与青年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界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并在亚洲和国际体育事务中努力协调立场。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亚洲和国际青年事务中努力协调立场。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机构(中方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科方为科威特青年体育总局)派团互访,以便交流青年工作经验。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开展青少年业余科技发明交流。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双方在有关青年、体育、社会事务和残疾人培训方面的亚洲和国际性会议以及所有有关的地区性、国际性组织中努力协调立场。
第三十五条
双方交换特殊人群(残疾人、少年和老年人)培训方面新技术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