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双方交换期刊和其它新闻资料,交换机构应事先确定交换途径和条件。
第十四条
双方为进行新闻采访的广播电视代表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五条
在与其它新闻交流项目不冲突的情况下,双方互换有关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三、教育
第十六条
双方互换有关教育政策的资料,特别是有关教育研究、教育与规划的技术手段、统计材料、教材及有关论文;互换两国发行的各种教育出版物;互换有关科学博物馆的资料和出版物;互换有关成人教育、扫盲、残疾人教育方面的影片和电视节目。上述资料等均为阿拉伯文或英文。
第十七条
双方通过两国教科文组织委员会交换信息资料,在提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决议草案时协调立场,双方交换在此领域内的经验和文件。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学大纲、图书馆、心理及社会专业方面的负责人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考察对方的教育成就和教育改革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特殊教育方面的专家和管理人员考察残疾人教育及职业培训的最新方法,互换有关该项教育的教学大纲、教学方法和专职人员培训的资料;开展在残疾人职业培训领域的合作。
第二十条
双方努力在教学大纲中列入一些对方国家的历史、文明和地理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参加国际教科书展览、儿童绘画展览,尤其是残疾儿童绘画展览。
四、高等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的教授、专家及专业研究人员互访、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