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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至二○○一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至二○○一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间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二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士互访,以便交流经验。
  第三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国家图书馆与中国国家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鼓励双方公共图书馆的人员互访。
  第四条
  双方在文物、博物馆方面和在纪念碑、绘画作品的维护方面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交换两国文物的有关研究资料。
  第六条
  双方交换有关发掘与保护民族遗产的新资料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互派25人以内的民间艺术团访演。访问期限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八条
  协议执行期间,双方派一5人出版代表团互访,为期10天;双方鼓励通过选择翻译文学作品进行出版方面的合作。
  第九条
  双方鼓励在文化领域进行合作,交换伊斯兰典籍影印件、有关研究成果和资料以及保护、修复典籍方面的经验。

二、新闻

  第十条
  双方派新闻代表团互访以了解对方在各领域取得的成就。
  第十一条
  双方互办图片展。
  第十二条
  双方为对方通讯社、新闻办事处和官方信息中心的工作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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