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至二○○一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间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二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士互访,以便交流经验。
第三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国家图书馆与中国国家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鼓励双方公共图书馆的人员互访。
第四条
双方在文物、博物馆方面和在纪念碑、绘画作品的维护方面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交换两国文物的有关研究资料。
第六条
双方交换有关发掘与保护民族遗产的新资料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互派25人以内的民间艺术团访演。访问期限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八条
协议执行期间,双方派一5人出版代表团互访,为期10天;双方鼓励通过选择翻译文学作品进行出版方面的合作。
第九条
双方鼓励在文化领域进行合作,交换伊斯兰典籍影印件、有关研究成果和资料以及保护、修复典籍方面的经验。
二、新闻
第十条
双方派新闻代表团互访以了解对方在各领域取得的成就。
第十一条
双方互办图片展。
第十二条
双方为对方通讯社、新闻办事处和官方信息中心的工作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