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认识到经济技术合作是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稳固、长期和互信的双边关系之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为实现经济稳定发展、改善两国人民生活水平并有效利用自然和人力资源的目标,为进一步加强旨在实现两国人民互利的双边经济技术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采取适当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经济技术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所述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两国间建立经济、贸易、工业、技术、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能源领域的发展项目;
(二)鼓励技术研究方面的信息交流;
(三)鼓励两国间各种商品和服务贸易;
(四)在确定的合作项目计划框架内,鼓励两国专家的交流和培训。
第三条
缔约双方致力于加强两国企业,包括法人实体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在不同的合作领域建立合资项目和企业。
第四条
按照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承担的义务,缔约双方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协议。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鼓励全面开展双边经济合作及相互投资,推动资本、商品和服务的流动,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上述领域尽可能相互给予便利和协助,以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本协定并不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在目前或将来给予另一方任何可能由下述内容产生的特殊待遇、优惠或特权:
(一)任何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缔约任何一方现在或将来要参加的类似国际协定;
(二)任何旨在便利边境贸易的法规。
第七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通过鼓励经济技术人员和代表团的互访,以及举办展览来巩固双方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