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队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其有关工作方面的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居住费用: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工作期间居住费用,包括住房、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员360KD(三百六十科威特第纳尔)工资。对医生这是最低工资,卫生部将根据他们的资历进行评估,确定他们的工资。中国医疗队员每月凭科方发给的饭票在萨巴赫医院餐厅就餐。
4.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员假期如下:
A)每连续工作十一个月,享受在中国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疗队员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部门休息的节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节假日。
D)如果医疗队员未休假,有权让其配偶来科威特探亲,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探亲的配偶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疗队员自己负责安排探亲配偶的住处及其费用。
第五条 雇佣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雇佣中国护士来协助中国医疗队做医疗护理工作,并附以下条件: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聘用六名中国护士,如有需要,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每连续工作十一个月,享受在科威特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护士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的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E)科方每月付给护士185KD(一百八十五科威特第纳尔)工资并提供住房、交通工具和往返中国、科威特的旅游等级的飞机票。护士每月凭科方发给的饭票在萨巴赫医院就餐。
2.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