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双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阿拉伯语教学和在卡塔尔国发展汉语教学尽可能提供方便。
二、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双方根据需要和两国现行的教育制度,尽可能地为对方大专院校缺乏的专业提供奖学金名额。双方努力研究相互承认两国大专院校所授予的文凭和学位证书的途径和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双方根据达成一致的条件,互派大学教授和学者作学术报告、举办研讨会,并通过互换资料、科技出版物、科学和文学论文目录以及派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等方式开展大学领域的合作。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以交换论文和派学者互访的方式发展两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合作关系,并组织两国大学体育、艺术团队交流与互访。
三、文化、艺术
第十四条
双方通过如下途径发展文化艺术领域的合作:
1.加强两国文化艺术机构间的合作。
2.交换文化艺术印刷品和文学艺术作品。
3.鼓励两国作家、艺术家和音乐家互访。
4.鼓励两国民间艺术团互访。
5.鼓励两国互办文化艺术展览。
6.鼓励两国公共图书馆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7.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
8.互换文化艺术领域培训计划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通过下列途径加强在博物馆和文物领域的合作:
1.互换文物印刷品和出版物。
2.派文物工作者和研究人员互访,参观文物古迹,考察博物馆馆藏文献。
3.互办文物展览。
第十六条
双方根据要求和可能,在艺术活动的各个领域内进行合作,特别是:
1.互换音乐、戏剧和民间遗产方面的技术专家。
2.聘用博物馆、图书馆和文物专家。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展、艺术展和科学、文化、艺术会议及研讨会。双方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专题会议中协调文化艺术方面的立场。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