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修改仅涉及附件航线表的规定,则应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
第十五条 争端的解决
一、如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出现争议,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首先设法通过谈判予以解决。
二、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不能就上述争议达成协议,此项争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航线表
本协定的航线表应被视为协定的一部分,除非有明确规定,对本协定的一切援引应包括对该航线表的援引。
第十七条 终止
缔约一方可随时向缔约另一方通知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本协定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除非在期满之前经缔约双方协议撤回该通知。
第十八条 生效
本协定可自签字之日起临时实施,并自外交换文确认缔约双方已完成各自法律或宪法程序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中文和阿拉伯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卡塔尔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剑锋 阿卜杜拉·宾·哈马德·阿勒阿迪亚
(签 字) (签 字)
航线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的往返航线:
中国境内地点--两个中间经停点--卡塔尔境内地点--欧洲境内两个以远点。
注:上述航线中未明确的中间经停点和以远点应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
二、卡塔尔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的往返航线:
卡塔尔境内地点--曼谷和另一个中间经停点--北京和中国境内另一点--日本境内一点和亚洲的另一个以远点。
注:上述航线中未明确的地点应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只在以远点享有第五种自由业务权。
四、指定空运企业在任何或所有飞行中,可以自行决定不经停任何地点,但航班应在指定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始发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