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派艺术团组的规定:
1.派遣方负担团组到达接受方首都的往返国际交通费、道具、服装和乐器的运输费;
2.捷方负担来访团组的住宿、与访问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演出时的饮料、保证演出的组织、技术和宣传费用,急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并为团组配备翻译;
3.中方负担来访团组住宿、伙食、与访问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演出时的饮料、保证演出的组织、技术和宣传费用,在急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根据国内规定提供零用费和为团组配备翻译。
第四十四条
互办展览费用的规定:
1.送展方负担展品运至接受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以及展品整个发送时期的保险;
2.接受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以及与展出有关的组织、技术和宣传费用;
随展人员的费用按本计划的第四十二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青年体育部、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青年、体育部之间互派人员的费用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互派人员和代表团的费用:
1.派遣方负担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2.捷方负担中方人员的住宿费、翻译费、与访问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和文化活动入场券费。在突然患病时,提供免费医疗,并根据国内规定提供生活费;
3.中方负担捷方人员的住宿费、饮食费、翻译费、与访问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和文化活动入场券费。在突然患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并根据国内规定发给零用费。
大学生的费用:
1.派遣方负担大学生至接受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负担其留学期间的助学金;
2.接受方负担大学生由首都至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包括按规定应付的行李费,免收学费,以保证其学习。在突然患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和药品,保证其在高等院校自费就餐和免费住宿。
进修人员、研究生和带队教师的费用:
1.派遣方负担到达接受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负担学习期间的助学金;
2.接受方负担从首都到达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根据本国的规定提供相应等级的火车票,包括按照本国规定应付的行李费,免收学费,在突然患病时,提供免费医疗和药品,安排他们自费就餐和免费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