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对举办展览的一般规定:
1.派遣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受方提供筹备展览所需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材料、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宣传资料等);
2.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四天向接受方提供展品;
3.接受方保证展品的安全和必要的保护。展品丢损、破坏、或毁坏时,接受方必须向送出方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予以协助。提供这些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受方负担;
4.未经送出方同意,接受方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四十条
对实施教育条款的一般规定:
1.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进修人员亦应尽量掌握接受国语言,对于语言水平不足者,接受方应提供补习语言的条件。
掌握英语等通用语言的进修人员,如掌握接受国语言确有困难,双方亦可根据各自的可能,通过协商安排他们在本国高等院校进修。
2.派遣方至迟应在每年三月一日前将大学生、进修人员和研究生的名单及有关材料送交接受方。接受方至迟应在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将接受结果和学习地点通知派遣方。
3.接受方至迟应在每年三月一日前将所需专家的专业和资历要求通知派遣方。派遣方根据接受方的要求选拔专家,并至迟在六月一日前将有关材料送交接受方。
第四十一条
本计划不排除实施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达成其他项目的可能性。签约的任何一方提出有关修改本计划的建议,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十一、财务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互派人员和代表团的规定:
1.派遣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受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2.派遣方尽力预订往返路程的飞机和火车座位;
3.捷方负担来访人员住宿、配备翻译、访问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和文娱活动费,急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和按国内规定的生活费;
4.中方负担来访人员的住宿、伙食、配备翻译、访问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和文化活动入场券费,在急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根据国内规定发给零用费。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