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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失效]

  一九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捷方派出、中方接受最多十名学生和一名教师学习汉语,为期十二个月。
  中国八名大学本科生继续在捷克斯洛伐克学习至一九九一年。
  2.捷方每年派遣最多六名进修人员,每人进修期限为十二个月。必要时,十二个月的期限,亦可由两名进修人员占用。如需延长进修期限,则应占用下一年度的名额。
  中方每年派遣十二名进修人员,每人进修期限为十二个月。如需延长进修期限,则应占用下一年度的名额。
  3.双方通过协商增派大学生、进修人员和正式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1.双方根据各自的要求互派最多三名语言、文学专家到对方高等学校任教。每个专家的工作期限为二年,如发生特殊情况(健康原因或个人其他原因)必须提前结束工作者除外。
  2.在必要时,双方通过协商增派语言、文学或历史专家。
  第二十六条
  双方支持下列高等院校的直接合作:
  北京大学-查理大学
  北京外国语学院-查理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布拉迪斯拉发考门斯基大学
  双方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其他高等院校签订直接合作的协议。
  高等院校直接合作的协议应经过双方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双方将促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培养斯洛伐克语和捷克语专家,在捷克斯洛伐克培养汉学家。
  第二十八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及教育科研机构交换学术书刊、教材和有关学校教育工作经验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高等院校教授和高级科研人员应邀到对方高等院校讲学和从事科研活动。

五、电影、电视、广播

  第三十条
  双方将根据一九八八年五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电影总管理局合作计划》在电影事业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十一条
  两国电视台根据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与捷克斯洛伐克电视台合作协定》进行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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