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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失效]

  双方将支持以下协会在签订协定的基础上进行直接合作:
  1.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和捷克斯洛伐克戏剧家协会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三名电视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四天的访问;
  2.中国电影艺术家协会和捷克斯洛伐克戏剧家协会;
  3.中国戏剧家协会和捷克斯洛伐克戏剧家协会
  第十六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作家协会和捷克斯洛伐克作家协会在签订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行直接合作。
  双方各派四名作家互访,为期十四天。
  第十七条
  双方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美术家协会和捷克斯洛伐克美术家协会间的直接合作。
  第十八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音乐家协会与捷克斯洛伐克作曲家和演奏家协会在已签订的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行直接合作。
  第十九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二名摄影工作者进行为期十四天的访问,并举办摄影作品展览。
  第二十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通过中国杂技艺术家协会和捷国杂技机构互派五人杂技艺术工作者代表团,为期十四天。
  一九八九年中方派出;
  一九九○年捷方派出。
  第二十一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四人戏剧艺术家代表团,为期十四天。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演出公司间的商业性合作。

四、教 育

  第二十三条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教育代表团,交流经验,评价合作情况并准备新的计划。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教育工作者代表团,交流经验。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的代表团不超过三个,总人数不超过十人,为期各十天。
  第二十四条
  1.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捷方派出、中方接受最多六名学生和一名教师学习汉语,为期十二个月。
  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年捷方派出、中方接受最多八名学生和一名教师学习汉语,为期十二个月;捷方派出、中方接受十名学生学习汉语,为期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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