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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部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部将支持下列两国相应机构的直接合作:
  中国国家图书馆--布拉格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图书馆
   --马尔丁市斯洛伐克马基采图书馆
  中国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所--布拉格国家文物保护和自然保护研究所
   --布拉迪斯拉发国家文物保护研究所
  双方互派五人,为期十四天。
  中国艺术研究院--布拉格文化研究院
   --布拉迪斯拉发文化研究院
  中国艺术研究院戏剧研究所--布拉格戏剧研究所
   --布拉迪斯拉发文艺评论、戏剧研究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研究所--利博托夫市米古拉什国家自然保护研究所
   --布拉格国家自然与文物保护研究所
  中国美术馆--布拉格民族画廊
   --布拉迪斯拉发民族画廊
  第七条
  双方各派三名美术理论家互访,为期十四天。
  第八条
  捷方将于一九九○年派五人代表团访华,商签中捷下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为期七至十天。

二、新闻、出版

  第九条
  双方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与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部、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部之间签订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年直接合作协定。在此合作范围内,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和本计划有效期间互派四人访问,为期十四天。
  第十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图书贸易组织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十一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二名翻译或专业工作者探讨翻译和合作出版的可能性,为期十四天。
  第十二条
  双方将扩大两国版权组织间的业务关系。在此合作范围内和本计划有效期间,互派二人访问,为期一周。
  第十三条
  两国通讯社根据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签署的合作协定继续进行合作。
  第十四条
  双方将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捷克斯洛伐克记者协会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签订的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二年合作协议,发展相互交流。

三、艺术家协会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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