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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交流,为促进相互了解和丰富作为加深两国人民间友谊和谅解,有利于世界进步、社会主义与和平事业胜利重要手段的社会主义文化,特签订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年本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将交换以下团体:
  中方一九八九年派出四十人的四川省川剧团赴捷访问演出十四天;
  捷方一九九○年派出三十人的黑色剧团赴华访问演出十四天。
  第二条
  双方将举办以下展览:
  中方派往捷国
  一九八九年举办陕西省民俗展,展期三十天,随展人员二人,为期十四天;
  一九九○年举办古吴轩藏画展,展期十四天,随展人员二人,为期十四天;
  捷方派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九八九年举办舞台美术展,随展人员二人,为期十四天;
  一九九○年举办捷青年美术家作品、小型造型艺术和奖章展览,展期三十天,随展人员二人,为期十四天。
  双方互办实用艺术展览:
  中方一九八九年在捷举办湖北省实用艺术展览,展期十四天,随展人员三人,为期十四天;
  捷方一九九○年在湖北举办实用艺术展览,展期十四天,随展人员三人,为期十四天。
  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互办图书展览:
  一九八九年中方在捷举办图书展览,展期十四天,随展人员一人,为期七天;
  一九九○年捷方在华举办图书展览,展期十四天,随展人员一人,为期七天。
  第三条
  双方互派二名观察员:
  中方参加捷国斯特拉什尼采和维霍得纳国际民间艺术节,为期十四天;捷方参加福建省艺术节,为期十四天。
  第四条
  双方互派文学、艺术研究专家,各方人数不超过三人,为期十四天。
  第五条
  双方互派三人组成的考察团,了解文化机构内技术应用情况,为期十四天。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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