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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三、缔约双方应各在其机场内对缔约对方的飞机、航空燃料、润滑油、器材采取警卫安全措施。此项措施与一般对本国飞机、燃料、润滑油、器材所采取的相同。
  第十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规定航线的飞机和留置在飞机上的航空燃料、润滑油、备换零件、正常设备和航空供应品,即使这些物品为该飞机在对方国境内使用或消耗,在它们进入或离开缔约对方领土时,应豁免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税收和费用。经免税的物品,须经缔约对方海关当局批准方得卸下,卸下后应在海关当局的监督下予以保管,直至重新启运为止。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其代表向缔约对方领土运入纯供该指定空运企业飞机自用的航空燃料、润滑油、备换零件、正常设备、航空供应品和业务宣传品时,缔约对方应准许其运入,并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豁免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税收和费用。这些物品可以运回,但不能在缔约对方领土内出售。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以在其国境内的规定航线经停站派驻代表的权利。该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除当地雇佣者外,应分别为各该方的公民。缔约一方对缔约对方空运企业所设的代表机构应给予一切协助和便利。
  第十二条
  缔约一方应允许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将在缔约一方国境内的收支差额按照缔约双方间的支付协定所用英镑牌价,并根据该支付协定的规定办理结转。
  第十三条
  缔约一方民航当局应使该方指定空运企业尽速交换用以向缔约对方民航当局证明其能正确履行本协定各项规定的资料。
  缔约一方并应使其指定空运企业向缔约对方民航当局提供每月运往和来自缔约对方领土的业务统计,并列明业务的起讫点。
  第十四条
  缔约一方或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不履行本协定的任一条款,缔约对方有扣留或撤销该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所规定的经营许可的权利,但应经缔约双方磋商后才采取这种行动。
  第十五条
  关于飞行班次、运价、业务代理、运输章程和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间相互提供服务,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另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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