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友好关系和互相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旅游领域为促进长期合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条
双方将鼓励交流关于两国旅游组织、管理、经营和培训方面的信息,以及交换旅游出版物和其他信息。
第三条
双方在认为必要时,可互派官方旅游考察团进行互访。国际间交通费由派出方自理,接待方负责考察团考察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考察团人数、访问时间由双方届时商定。
第四条
双方将努力促进第三国旅游者将旅游路线延伸到对方国家。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对方国家在本国境内设立以旅游宣传为目的、非营利性的旅游办事处。办事处及其人员将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六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旅游企业进行接触,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双方将授权各自执行机构以执行本协定:
中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柬埔寨方面:柬埔寨王国政府旅游部。
第八条
每一方可以通过外交渠道,书面要求修改本协定。经双方同意的任何修改内容自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之日起生效并成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履行本协定发生的任何分歧或争端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柬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柬埔寨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何光 (Wei) 唐 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