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柬埔寨王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柬埔寨王国外交国际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向柬埔寨王国外交国际合作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柬埔寨王国外交国际合作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MFA-IC/CD第836号照会,内容如下:
“柬埔寨王国外交国际合作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柬埔寨王国政府确认,柬埔寨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柬埔寨王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柬埔寨王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二、柬埔寨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在柬埔寨王国设立一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为柬埔寨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