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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希望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
  认为发展贸易往来有助于深化双边友好合作;
  双方根据1994年签订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原则,增强两国贸易关系并使之多样化;
  双方均希望加强相互间的交往,并共同为贸易领域国际间合作做出贡献;
  双方一致决定缔结贸易合作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在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双方承诺根据本协定诸条款之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便利、扩展两国贸易往来并使之多样化。
  第二条 贸易促进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在本协定范围内,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每一方应:
  (一)鼓励企业家和贸易代表团互访并为其提供便利;
  (二)鼓励和支持本国企业和商人参加对方举办的贸易展览会、展销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并鼓励本国企业和相关机构在对方国土上组织贸易促进活动。另一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条 贸易壁垒
  双方应尽力消除所有可能阻碍双方贸易交往的非关税壁垒。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鼓励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第四条 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和非法贸易
  双方同意采取各种必要措施,打击两国间存在的各种形式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和非法贸易活动。
  第五条 对中转商品的便利
  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一方经由另一方中转的贸易予以方便。
  第六条 保护措施
  双方承诺尊重对方为保证自身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物种安全等所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
  第七条 负责执行本协定的机构
  负责本协定执行的机构是: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加方:加蓬共和国商务、工业发展、负责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部
  第八条 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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