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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加司法伙伴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第五条 加拿大投入
  一、加拿大的投入将包括:提供专业、咨询、技术、培训、项目管理和行政服务以及项目监督和评估费用。加拿大的投入详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加拿大投入的总额将不超过五百万加元(Cdn$5,000,000)。
  二、加拿大此投入款将不得用于支付中国其直接或间接地向为执行项目或与执行项目有关而购买或获得的任何物品、材料、设备、车辆和服务所征收的任何税收、费用、关税或其他税款和手续费。
  第六条 中国投入
  中国的投入将包括提供:中国官员、专业、技术人员、顾问、培训专家、受训者以及项目管理、行政和协调服务。中国的投入详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和项目执行计划。
  第七条 信息
  中国和加拿大将确保本谅解备忘录得以切实有效地执行。各方将向对方提供合理要求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信息。
  第八条 通讯联络
  一、中国和加拿大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提供、准备或寄发的通讯文件均需以书面形式写成。对方收件时间以派人专送,邮寄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其具体地址分别为:

  中国: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

  国际经贸关系司司长

  邮政编码:100731

  传真:(86-10)65197903

  加拿大:通讯地址:

  魁北克哈尔市

  波塔基大街200号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

  中国项目司长

  K1A0G4

  传真:(819)997-4759

  二、任何一方想使函件寄往新地址时,其地址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交给加拿大的所有通信和文件应用英文或法文写成,递交给中国的所有通信和文件应用英文或中文写成。
  第九条 协商
  中国和加拿大将相互就可能出现的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条 应用条款
  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上出现的分歧将由中国和加拿大政府通过谈判方式和双方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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