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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加司法伙伴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加司法伙伴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和加拿大政府(加拿大)为在中国合作执行一项加拿大发展援助项目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谅解备忘录的性质
  本谅解备忘录是根据中国和加拿大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签署的《中加发展合作总协定》以及中国和加拿大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计划下外国专家住房”问题的换文精神所制定的一项补充安排,旨在明确中国和加拿大对本谅解备忘录中第三条的责任。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一项国际条约。
  第二条 主管部门
  一、加拿大指定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发展署)为负责履行谅解备忘录加方义务的机构。
  二、中国指定商务部为负责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方义务的机构。
  三、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将与加拿大执行机构签署合同由其部分承担履行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所述项目的义务。
  四、商务部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负责履行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所述项目的义务。
  第三条 项目
  一、加拿大和中国将参与实施中加司法伙伴合作项目。项目的目标是根据中国政府发展战略以及千年发展目标,加强法制、履行促进人权、民主发展和良政的国际规约的实施。项目的目的是,根据国际标准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有关法律机构、司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加强法治的能力。
  二、本项目的详细描述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
  第四条 项目执行计划
  为执行本项目,中国和加拿大将制订一项目执行计划,指导本项目的活动。本执行计划制定后由中国和加拿大正式签署,该执行计划将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二,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一份详细的项目描述;
  (2)一份执行本项目拟用方法与手段的简要说明;
  (3)一份执行本项目的活动日程,包括一份主要活动时间表;
  (4)对本项目的各种报告要求;
  (5)本项目审评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职责的说明,以及审评的方法;
  (6)本项目所需资金;
  (7)中国和加拿大所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职责的说明以及他们的投入。
  在不经过履行第十一条第二款正式修改程序的情况下,可随时修正本项目的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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