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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商国际备字[200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和加拿大政府(加拿大)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执行一项加拿大发展援助项目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谅解备忘录的性质
  本谅解备忘录是根据中国和加拿大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签署的《中加发展合作总协定》的精神所制定的一项补充安排,旨在明确中国和加拿大对本谅解备忘录中第三条的责任。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一项国际条约。
  第二条 主管部门
  一.加拿大指定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发展署)负责履行谅解备忘录加方义务的机构。
  二.中国指定商务部为负责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方义务的机构。
  三.商务部指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局)承担履行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条所述项目的义务。
  第三条 项目
  一.加拿大和中国将参与中国国际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项目。项目的目标是通过支持中国对环境问题的管理所做的努力,促进全球的环境可持续性。项目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管理的一体化和中国对可持续发展领域在政策、法规和实践等方面的重视,以利于中国高层领导人、决策者和公众加深对上述问题的理解。
  二.本项目的详细说明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
  第四条 项目执行计划
  为执行本项目,中国和加拿大将制订一项目执行计划,指导本项目的活动。本执行计划将于本谅解备忘录签署之日起九十天内制定并完成签署。由中国和加拿大正式签订的该执行计划将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二,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一份详细的项目描述;
  (2).一份执行本项目拟用方法与手段的简要说明;
  (3).一份执行本项目的活动日程,包括一份主要活动时间表;
  (4).对本项目的各种报告要求;
  (5).本项目审评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职责的说明、以及审评的方法;
  (6).本项目所需资金;
  (7).中国和加拿大所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职责的说明以及他们的投入。
  本项目的管理计划可随时修正,无需履行第十一条第二款正式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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