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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第三十八条 以色列自行车协会有兴趣与中国的相应组织合作。
  第三十九条 双方鼓励北京体育大学和温革特体育学院之间的合作并互派教练和运动员。
  第四十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国家足球队之间和国家篮球队之间的合作。

传媒

  第四十一条 双方鼓励播放有关介绍对方国家文化的电视节目。以方邀请中方派电视摄制组赴以拍摄一部“文化在以色列”的电视片。

财务及其他

  第四十二条 关于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学生的奖学金,其数额应不少于该方提供给其他国家学生的数额。双方将就奖学金的具体情况互相提供有关细节。
  第四十三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外,下列条件适用于互访代表团及个人:
  1.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在该国内的食宿、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外,下列条件适用于互派展览:
  1.派出方将支付展品自派出国至接待国的第一站及展品自接待国最后一站至回程的全部运费。
  2.接待方将支付展品在该国内的运输费及布展费、宣传费和印制图录费。
  3.派出方将负担展品在运输及展览期间的保险费。
  4.如派出方送出的物品有任何损坏,接待方将向派出方提供相关的材料,以便派出方向有关的保险公司索赔。
  5.收集此材料的费用由接待方支付。
  6.接待方将提供必需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展品的安全。
  7.陪同展览的专家基本生活费由接待方负担。
  第四十五条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下列条件适用于演出团体的互派:
  1.派出方将负担国际旅费,包括道具的运费。
  2.接待方将按各地安排支付食宿、国内交通、宣传、零用费。
  第四十六条 本计划中赴以色列访问者的急诊医疗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具体医疗保险手续由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协助安排。
  第四十七条 双方同意在每年十二月或来年一月就下一年度的交流项目向对方提出具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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