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遗产展,其展览条件另议。
第十三条 双方互办绘画展览。一九九六年中方在以举办中国绘画展,随展2人;一九九七年以方在华举办以色列绘画展,随展2人。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互办书展及图片展。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间考古学家的合作。
电影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电影工作者参加在对方举行的国际电影节。
第十七条 双方将按对等原则举办电影周,各方将邀请对方一名电影导演,如需要外加一名翻译,参加其电影周。具体实施细节由双方相应机构直接商定。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院校间的合作。
文学
第十九条 双方对现行的在中国和以色列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的计划表示满意。双方鼓励对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的翻译。
第二十条 在本计划的执行年度内,双方将派5名作家和文学作品翻译互访。
第二十一条 双方邀请对方参加分别于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八年在耶路撒冷和北京举行的国际书展,参展费用等其它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二条 以方邀请中方参加于一九九七年在耶路撒冷举行的国际诗人大会,有关费用等其它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教育
第二十三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国家教委和以色列教育、文化、体育部在教育领域增进接触,并对双方的教育部长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署合作意向备忘录表示满意。因此,本执行计划将确立以下目标:
1.确立在教育领域优先合作的范围;
2.制订具体措施鼓励在教育领域里的直接联系、信息交换和专家交换;
3.探讨双方相互承认教育文凭、证书和高等教育学位及学衔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互派一个由教育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其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