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为实施两国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的交流,决定签订一九九六年、一九九七年、一九九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以方欢迎中方文化部长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访问以色列。
第二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
第三条 双方鼓励本国艺术团组应邀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主要文化、艺术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在戏剧、音乐、舞蹈和视觉艺术等领域内的下列各项交流:
1.5人音乐家代表团互访。
2.5人艺术家代表团互访。
3.中方将派出一小型艺术团赴以色列访问演出。
4.2~3人文化管理人员代表团互访。
5.双方互派室内乐团到对方国家访问演出。
第五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其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双方对现存的以色列作曲家联盟与中国音乐家协会的联系表示满意,并希望两组织根据双方已达成的意向进一步加强合作。
第七条 双方鼓励指挥家或独奏演员的交流。以方邀请一名中国指挥赴以指挥以色列一乐团;中方邀请一名以色列指挥来华指挥一中国乐团。
第八条 双方有兴趣邀请对方一名客座艺术家在艺术或舞蹈院校进行为期七天的讲学和示范培训活动。
第九条 以方有兴趣派以色列舞蹈团访华演出。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戏剧界和戏剧院校间的合作,并将协助本国戏剧在对方国家的上演。
博物馆和展览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博物馆及类似机构之间直接接触,包括专家之间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