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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为实施两国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的交流,决定签订一九九九年、二○○○年、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访问对方国家,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本国艺术团体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文化活动。
  第三条
  双方鼓励本国艺术团组应邀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主要文化、艺术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在戏剧、音乐、舞蹈和视觉艺术等领域进行如下交流:
  1)互派一5人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互访;
  2)互派一5至6人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互访;
  3)互派一小型艺术团进行互访;
  4)互派一3至4人的文化管理人员代表团互访;
  第五条
  双方对业已存在的以色列作曲家联盟与中国音乐家协会的联系表示满意,并希望两组织根据双方已达成的意向进一步加强合作。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音乐院校间合作。
  第七条
  双方鼓励指挥家或独奏演员的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邀请一名以色列指挥家来华指挥一乐团;以方邀请一名中国指挥家赴以色列指挥一乐团。
  第八条
  双方有兴趣邀请对方一名客座艺术家在各自艺术或舞蹈院校进行为期7天的讲学和示范培训活动。
  第九条
  以方愿意派一舞蹈团参加在中国举办的某一国际舞蹈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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